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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飞机聊天app下载中文版安卓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11.12 / 2022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纸飞机聊天app下载中文版安卓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按学期记载成绩。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应结合平时、期中、期末考核和技能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平时作业、提问和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综合实践课的考核成绩应根据技能考核标准和综合实践过程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七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第九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所修课程考核成绩,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二条 学生学年各科成绩及格,准予升级。经补考累计仍有两科以上不及格者,不准升级。学生在留级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超过本学期三分之一,或者累计超过学年七分之一者,作留级或休学处理。但学习成绩优秀,请假超过本学年五分之一,随班学习无困难,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准予随班学习。

  第十四条 凡留级的学生,应留到相同专业,如低年级没有相同专业,应留到相近专业,如没有相近专业,由学校结合学生要求,确定留级专业。留级生都应按规定交留级期间学费。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如留级后仍不符合升级条件者,学校对其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两个月以上的。

(二)在一学期内因病、因事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跟随原班学习有困难的。

(三)确有其他情形,如因出国留学、社会创业和就业实践等活动,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予以结业的学生,离校后一年内可到学校申请补考,补考合格,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有关规定与文件作补充及制定相关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实施。

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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